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县,家住湖北省**县**镇**寨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18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0日,以法人代表为被告人姚某某的武威市***装饰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该公司主要经营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在经营期间,姚某某在业主付清装修款的情况下,拖欠丰某某等11名劳动者自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的工资64200元。2018年1月4日,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姚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姚某某于2018年1月5日18时前如数足额支付丰某某等人的劳动工资,在规定期限内姚某某未支付拖欠的工资且逃匿。2019年9月6日姚某某投案自首,且将拖欠的工资全部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工资核算表;3.银行查询单;4.限期整改指令书;5.务工者的证言;6.发放工资表;7.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8.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足额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一款、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姚某某在六个月至八个月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使用缓刑。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福良
检察官助理:马小慧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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