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92********,侗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住**乡**村**组**号,于2019年12月12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姚某某手持菜刀,在邛崃市**街办**街**小区**栋**号住宅内敲开被害人章某某房间门,持刀对章某某进行威胁,后将章某某拖至自己房间内实施强奸。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及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怡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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