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被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21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9月29日、11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10月28日、12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二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姚某某到临泉县**镇**村委会**村杨某甲家中,利用杨某甲儿媳刘某某身患残疾之便,强行将躺在床上的刘某某压在身下,掀开刘某某上衣,用手摸刘某的**,并将自己的下身衣服褪至膝盖处,露出**,强行脱刘某某的裤子,并将手伸进刘某某**摸其**部,欲强行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因刘某某极力反抗,并大声喊叫,姚某某害怕事情败露,逃离现场。
2019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姚某某利用到刘某某家中收购粮食之机,在刘某某家院内趁刘某某丈夫和公爹不在身边,强行用双手摸刘某某**。
2019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姚某某到刘某某家中,强行将躺在床上的刘某某压在身下,再次强行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因刘某某强烈反抗,姚某某逃离现场。
2019年5月2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姚某某看到杨某甲从家中外出后,到刘某某所睡房间,掀开刘某某盖在身上的被子、强行将刘某某上身衣服掀开,用手摸刘某某**,刘某某因**残疾不能反抗,便乞求姚某某“不要这样”,并翻转身体,背对着姚某某。姚某某上到床上从后抱着刘某某,要求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并解开自己的裤子拉链,将**掏出让刘某某看,让刘某某摸自己的**。遭到拒绝后,姚某某从背后隔着衣服用**向刘某某**处捣,强行扒刘某某的裤子,刘某某要求姚某某停下,否则就要大声呼救并报警,姚某某怕事情败露,逃离现场。在姚某某离开后,刘某某先后将此事告诉回到家的杨某甲、邻居杨某乙,并表示要报警依法处理。姚某某得知此事后,多次联系杨某甲、杨某丙等人从中调解,表示自己想赔钱私了此事。刘某某态度坚决,拒不接受姚某某的钱财,并电话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证明 、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且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忠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2册、补充证据材料2册、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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