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7〕3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行政村**营**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本院不予批准逮捕,当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1日5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皖K*****面包车搭载杨某某前往临泉县城关镇。途中,姚某某将车拐进田间道路停下,对杨某某言语调戏,并强行将右手插入杨某某上衣内欲摸其胸部,因杨某某激烈反抗未能得逞。后杨某某以跳车相威胁,姚某某方让其下车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强行对妇女实施猥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其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17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镇**行政村**营**号。
2.侦查卷宗2册,卷内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