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137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3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武义县**乡**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底,被告人姚某某从曾某某处购买了三台具有“嗨购”功能的自动售货机,并事先向运营商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审核、绑定身份信息、银行卡、联系方式等结算、监管手续,成为该公司的下线。同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姚某某将上述自动售货机摆放在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王山头村好易购超市门口、武义县桐琴镇桐琴模具城金联超市门口、永康市夏溪村好易购超市门口,供他人使用“嗨购”功能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赌博人员使用手机扫描售货机上的二维码,进入杭州猫小贩公司建立的网络平台,选择“嗨购”功能后支付1元、3元、5元不等的钱款进行押注,以此来博取价格更高的财物进行赌博。经查明,上述自动售货机在此期间的“嗨购”金额为444374元。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姚某某经武义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预交人民币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
2.证人吴兴文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远程勘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美仙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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