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二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211963********,汉族,初中文化,住嘉善县魏塘街道**小区**号。2016年9月2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10月10日因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处罚款五百元;2018年9月4日因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处罚款四百元;2019年12月12日因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上旬至12月11日期间,被告人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位于嘉善县**街道**小区**号的家中**间多次组织不特定人员利用扑克牌以“黑桃A”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共计约人民币8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扑克牌、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以及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
2证人唐某某、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活动,非法获利共计约人民币8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有坦白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霁隽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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