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5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8日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在桂平市**镇**市场一民宅门前利用色盅作为赌具,以猜“虾公鲤鱼”形式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参赌,被告人姚某某提供赌具,负责赔注给赌客,蒙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摇骰子,从中获利。该赌场开设期间,约有20人参与赌博。截至案发,被告人姚某某从其开设的赌场中共获利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冯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韦圆慧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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