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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开设赌场案)_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天水市麦积区人,身份证号码6205031976********,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号,无前科。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以开设赌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姚某某伙同马某某(已判决)、金某甲(已判决)、杨某甲(已判决)等人在天水市秦秦州区中梁镇烟铺村一樱桃园内、麦积区渭南镇汝季村杨某乙养牛场一房间内、麦积区新阳镇姚家沟村姚某甲家多次组织他人聚众赌博,赌场以“摇碗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在这六次赌博中,被告人姚某某抽底、安排人员望风、联系参赌人员及场地,非法获利7600余元;马某某筹钱放贷、组织人员抽底、望风,非法获利7600余元;金某甲联系参赌人员(公司)、筹钱放贷,非法获利7600余元;杨某甲联系参赌人员及场地,金某乙代马某某和金某甲放贷收取利息,董某负责抽底,杨某乙多次为赌博提供场地。

六次赌博活动累计赌资达37万余元,抽底达48000余元,浮水达10500元左右。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姚某某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豪杰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已通知换押。

2.案卷材料一册,起诉书十二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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