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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开设赌场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03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0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转监视居住,2019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姚某某伙同章某某(已判决)在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城市港湾小区B12幢四单元1601室开设以“拔二张”形式进行赌博的赌场。赌场纠集张某某等人参与赌博,至7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赌场共计获利人民币8000元。

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姚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检查站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

2.证人罗某甲、尤某某、张某某、杜某某、王某某、罗某乙、梁某某、周某某、卢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姚某某及同案犯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微微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1555564****)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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