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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41962********,汉族,广西灵山县人,小学文化,居民,住灵山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0月29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初至10月28日,被告人姚某某在灵山县新圩镇***村委会***村姚某某的小卖部处开设赌场。该赌场以骨牌为赌具,以赌“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2019年10月28日17时许,灵山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包括被告人姚某某在内的13名涉赌人员,并缴获赌具骨牌1副、骰子3粒及赌资现金人民币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钟靖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在灵山县监管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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