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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Z38号 

  被告人姚某某,绰号“**”,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89********,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广东省平远县**镇**村**。2009年1月16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平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平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17日间,刘某甲(已判决)以入股方式先后邀集卓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刘某乙(在逃)、胡某某(已判决)及被告人姚某某等人为股东合伙开设微信“斗牛”赌博群牟利。其中,已在赌博群里参赌的姚某某因向刘某甲提议更改赌博方式而于2019年1月8日获得20%股份,其余股份占比为刘某甲50%、胡某某30%。刘某甲负责购买付费“房卡”小程序开群兼任财务,胡某某、姚某某拉人参赌,或以赌客身份参赌。所设赌局分为12局或24局二种,每局9至12人组成,在每局赌局结束后,将系统自动生成的输赢情况计分图在群内发出,并发出“微信收付款二维码”与赌民结算赌资,“水钱”抽取方式变更为每局从“大赢家”和“二赢家”获利中按照6%和5%的比例抽取。同时刘某甲还雇请吴某某、刘某丙(二人均已判决)负责群内财务等事务。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17日,刘某甲等人建立的微信财务群统计共渔利32452元人民币。姚某某与刘某甲、胡某某分别从渔利金额中按占股比例获得分红。2020年7月9日姚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4.鉴定意见;5.物证;6.书证;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微信小程序开设赌场,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姚某某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香青

检察官助理:梁莹莹

(院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在平远县看守所;

2.案卷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壹份;

5.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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