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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巴某某高利转贷)(公开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41964********,汉族,初中文化,企业经营者,住黄山市屯溪区**镇**道**号**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黄山市徽州区**镇**村**道**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歙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歙县**镇**大道**号(户籍所在地歙县**镇**村**组)。被告人巴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8月21日被歙县公安局罚款1500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被告人巴某某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9日被释放。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巴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被告人姚某某、巴某某等人合伙成立黄山**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10月以经营钢材生意为由,用黄山**商贸有限公司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抵押,以姚某某个人名义向黄山市徽州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了1300万元三年循环经营贷款额度。

2015年2月初,被告人巴某某同学黄某某(另案处理)向其借资金周转,巴某某告知被告人姚某某,二人商定共同借款350万元给黄某某并收取利息转贷牟利。2月6日以姚某某名义从黄山市徽州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套取信贷资金350万元转贷给黄某某。2015年3月23日黄某某归还350万元借款,共支付利息38.5万元,扣除支付银行利息4.1916万元,从中牟利34.3084万元,二人各获利17.1542万元。

2015年12月10日在黄某某再次要求下,被告人姚某某、巴某某又从黄山市徽州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套取信贷资金300万元转贷给黄某某,约定借期四个月,月息4分,黄某某除当天支付利息48万元外,本金至今未归还。至2016年10月25日,姚某某向银行归还完贷款300万元并支付银行利息共15.845471万元。该笔转贷从中牟利32.154529万元,姚某某、巴某某各获得16.0772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姚某某退出违法所得40万元,巴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2.75万元。

另查,2019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巴某某和朱某某、何某某等人在歙县徽城镇**路“**酒楼”吃饭,巴某某喝了半斤左右老酒。饭后巴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回家,当行驶至歙县徽城镇**路**局路口至**山庄路口1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检查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巴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后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8.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姚某某、巴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贷款资料、银行帐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郑某某、周某某、朱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巴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某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汪鹏飞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住黄山市屯溪区**镇**道**号**花园**幢**室;被告人巴某某现住歙县**镇**大道**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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