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3319******1538,户籍所在地渭南市富平县,住渭南市富平县东华街道北里村南岭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被告人姚某某因其妻妹夫韦某某意外伤亡之事,与王某某等亲属多次前往阎某某阎南路赵某某经营的五金店寻找赵某某、吕某某夫妇协商赔偿事宜,但一直协商未果。姚某某等人遂采取在该店门口摆放花圈、悬挂横幅、住宿在店内等形式进行滋扰,阻碍该店铺经营。
自2020年6月13日起,王某某便每天住在该五金店内,姚某某等人轮流前去陪她。6月26日上午,吕某某因该店门锁被破坏而与姚某某、王某某发生争执厮打,后吕某某被民警带走。姚某某为发泄心中气愤,遂进入该五金店内持斧头、钢条打砸摄像头、打印机等物品。经西安市阎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30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斧子1个,钢条1个;
2.书证: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3.证人王某某、吕某乙、韦某乙等人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吕某某陈述;
5.被告人姚某某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静
检察官助理:翁瑜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物证清单一份,换押证一份;
3.移动硬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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