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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南安市**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途径晋江市**镇**中学后门下坡路段,以“车速过快”为由无故拍打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后车厢,引发双方推搡扭打,后被告人姚某某持一根橡胶棍打砸小型轿车副驾驶室及前挡风玻璃等位置,致小型轿车多处受损,后被告人姚某某持一把砍刀欲继续打砸小型轿车,被前来现场处理的民警制止并抓获归案。经晋江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该车被损坏部分价值为人民币3397元。

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橡胶棍一根、砍刀一把的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破案经过,维修结账单,车辆损毁照片,被告人身份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及被告人对犯罪地点的笔录;

8.视听资料:现场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持械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姚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德兴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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