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7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龙口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龙口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31日晚上,被告人姚某某酒后与妻子吵架,在龙口市**家苑**号楼**单元的地下室将负一层南侧的电梯门踹坏,价值约6300元。
2、2020年1月12日晚上,被告人姚某某酒后与妻子吵架,在龙口市**家苑**号楼**单元的地下室将负一层北侧的电梯门踹坏,价值约4054元。损失总价值10354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被害人的证言,可证实有犯罪事实发生以及被害人损失财物价值;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姚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其他证据材料可以相互印证。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现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翔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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