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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寻衅滋事案)_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5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寿光市**宿舍楼**楼。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0时15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路经寿光市圣城街与正阳路交叉口西北角山东**酒店处,无故将酒店门口道闸门破坏,后用拳打碎酒店办公室门玻璃进入办公室将一宗物品损坏。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9835元。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伟利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宿舍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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