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293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2********,汉族,大学文化,浦东新区**街道**,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园**村**号**室,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2月10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4月28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1时49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乘坐家人所驾轿车至其位于本区**镇**路**弄的住处,在发现其经常停车的位置上有他人车辆停放后,不顾家人阻拦跳上该车进行蹦跳、踩踏,造成该车挡风玻璃、发动机盖及天窗损坏。经鉴定,该车车损价值人民币5,305元。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姚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及其确认的视频截图,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及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涉案轿车被毁坏的事实;
3.证人某某某的证言,证实涉案小区并无固定车位;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姚某某作案的经过;
5.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车辆被毁的价值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姚某某的到案经过;
7.刑事谅解书及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姚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表示谅解;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姚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任意损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姚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敏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处(联系电话:13817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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