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92**,汉族,大学本科,系上海市**集团**分公司员工,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现住在上海市奉贤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26日、4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3月26日已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王某甲(另处)、朱某某(另处)酒后在本市奉贤区环城东路**号**酒店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乙发生争执,进而采取拳打脚踢等方式对被害人王某乙实施殴打。经鉴定,王某乙左颞部头皮挫伤,右前臂、右肘、右膝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乙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事实另有监控视频、同案关系人朱某某、王某甲的供述,证人顾某某、余某某、益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予以佐证。
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上述时间,其驾车至本市奉贤区环城东路**号绿地**酒店门口的停车场接其女朋友顾某某时双方发生争吵,后其无故被当晚与其女朋友一起喝酒的被告人姚某某等三人殴打致伤的事实。
3、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乙被打伤致左颞部头皮挫伤,右前臂、右肘、右膝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
4、谅解书证实,本案民事赔偿已解决,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户籍信息等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姚某某到案的经过,且作案时已满18周岁,符合本罪主体要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聚众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姚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燕英
检察官助理王彩
2020年4月30日
附:
1. 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1366183****)。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辩护人意见表》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 犯罪情节较轻;
(2) 有悔罪表现;
(3)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