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塔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北塔区**乡**号。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9年4月2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行政拘留。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姚某某从邵阳租私家汽车到北京进行越级上访。2019年9月25日,邵阳市北塔区田江街道办接访干部刘某甲、许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陶然亭公园附近找到姚某某对其进行劝返工作,姚某某便以上访为由,要挟接访人员报销其来北京的费用共计5000元才不去相关部门上访并跟接访人员回邵阳,许某某付给姚某某5000元现金后,将姚某某劝返回邵阳。
2、2019年10月26日,犯罪嫌疑人姚某某从长沙乘坐火车到北京越级上访,10月27日,田江街道办信访工作人员许某某以及高撑社区干部曾某甲、曾某乙赶到北京接访,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亿通宾馆找到姚某某,对其进行劝返工作。期间,姚某某提出要接访人员给其3000元,就不去相关部门上访并和接访人员一起回邵阳。2019年10月30日许某某给了姚某某3000元现金后,于当天将姚某某劝返回邵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物证;2.证人曾某甲的证言;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4.证人曾某乙的证言;5.证人刘某甲的证言;6.证人邓某某的证言;7.证人刘某乙的证言;8证人曾某丙的证言;9.提取笔录;10.勘验笔录;11.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进京非访,以上访为要挟,强拿硬要公家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洁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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