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公诉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广西贺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0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2019年1月24日因提供场所给他人从事卖淫行为,被临桂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在其所租的临桂区**路**号**会所内容留黄某某(未成年人)、覃某某(已行政处罚)在该处卖淫。2019年1月23日22时许,黄某某、覃某某在上述地址内分别向李某某、秦某某(已行政处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洋
2019年7月24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在临桂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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