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Z23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4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7月31日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0日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20年7月5日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在其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楼西户的家中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三次;容留白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四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两年内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云旺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叁拾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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