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8月,被告人姚某某在平江县**镇内自己的车牌为湘******黑色别克凯越轿车里先后三次容留李某甲、黄某某和胡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本县伍市镇工业园方正达电子厂路边别克凯越轿车内提供吸毒工具容留李某甲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20年8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本县伍市镇工业园华文食品厂路边别克凯越轿车内提供吸毒工具容留黄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
3、2020年8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本县伍市镇工业园华文食品厂路边别克凯越轿车内提供吸毒工具容留胡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
2020年11月12日,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姚某某的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和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黄某某、胡某某和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多次给吸毒者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晖
检察官助理:钟琦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审讯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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