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姚某某,绰号“婆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及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镇**村**组,住岳阳市云溪区**镇**组。因犯敲诈勒索罪,1999年12月25日被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枪支罪,2008年7月10日被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12月18日减刑释放。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6月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立案侦查,同年6月12日被该局决定刑事拘留,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0日、11月8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分别于同年10月10日、1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9日晚8时许,被告人姚某某的朋友“张某某”、“阿军”(均未到案)等人携带氯胺酮(俗称K粉)来岳阳玩耍,被告人姚某某将他们带至岳阳市晓朝宾馆KTV666包厢,支付了5000元的消费款后,由KTV提供了“嗨服”及吸管。之后,姚某某的朋友周某某及宋某某、高某某、方某某、夏某某等人也先后到该666包厢。因张某某等人将自己带来的K粉吸食完后,姚某某又通过KTV经理刘某某找夏某某(均已移送起诉)购买了2000元的K粉,方某某、夏某某、宋某某、高某某及该包厢服务人员肖某某均吸食了所购买的K粉。当晚23时许,公安民警接到举报后在该包厢将上述人员抓获。经对方某某、夏某某、肖某某的尿样进行检测,结果均呈氯胺酮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包厢内吸毒工具及残留氯胺酮的照片;2、书证:被告人姚某某的户籍资料、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理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方某某、夏某某、肖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宋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5、勘查检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报告书、告知笔录;7、电子数据:微信截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莲英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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