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一部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72********,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街道**路**号,住石首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于2019年1月5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8日晚8时许,张某甲、夏某某和张某乙三人酒后商量去嫖娼,一起来到被告人姚某某经营的“**之家”宾馆。张某甲让被告人姚某某找几个“小姐”来。于是,姚某某电话联系陈某某(已判刑)和“某某甲”带几个“小姐”来。不一会,“某某甲”与“某某乙”先到,姚某某将夏某某与“某某乙”安排在**房间,将赵某某与杨某某安排在**房间;之后周某某与“某某丙”到达,张某甲选中周某某后,姚某某将二人安排在**房间。
8时30分许,在民警巡逻检查中,将在“**之家”宾馆大厅等候的夏某某和正在**房间、**房间进行卖淫嫖娼的赵某某、杨某某、张某甲、周某某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避孕套2枚;2.被告人姚某某的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夏某某、张某甲、周某某、赵某某、杨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介绍并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灏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235****。
2.案卷1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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