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一部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72********,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街道**路**号,住石首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于2019年1月5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8日晚8时许,张某甲夏某某张某乙三人酒后商量去嫖娼,一起来到被告人姚某某经营的“**之家”宾馆。张某甲让被告人姚某某找几个“小姐”来。于是,姚某某电话联系陈某某(已判刑)和“某某甲”带几个“小姐”来。不一会,“某某甲”与“某某乙”先到,姚某某夏某某与“某某乙”安排在**房间,将赵某某杨某某安排在**房间;之后周某某与“某某丙”到达,张某甲选中周某某后,姚某某将二人安排在**房间。

8时30分许,在民警巡逻检查中,将在“**之家”宾馆大厅等候的夏某某和正在**房间、**房间进行卖淫嫖娼的赵某某杨某某张某甲周某某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避孕套2枚;2.被告人姚某某的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夏某某张某甲周某某赵某某杨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介绍并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灏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235****

2.案卷1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