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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性,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6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2月6日始,被告人姚某某租住本市海珠区康乐东约**巷**号**房。

自2020年5月10日始,被告人姚某某招揽嫖客在其租住的上址与卖淫女姜某某、冉某某进行性交易,每次收取嫖资人民币100元,并从中抽取人民币30元牟利。

同月21日19时许,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姚某某,并现场查获避孕套71个,在姚某某身上查获嫖资提成人民币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心敏

                                               检察官助理 温蔼欣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2卷,光盘2张。

3.扣押姚某某手机1台、避孕套71个、人民币30元,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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