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70********,汉族,初中,住浚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2月16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17时许,浚县白寺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刘某某在白寺乡山北东街执行“双禁”工作时,发现被告人姚某某正在燃放鞭炮,刘某某上前制止,姚某某对刘某某辱骂,用拳头朝刘某某身上打。后刘某某报警,浚县公安局白寺派出所民警张某某等人迅速出警,在对姚某某口头传唤时,姚某某拒不配合并将张某某撞到在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情照片;2.年龄证明、文件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陈述;5.被告人姚某某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映华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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