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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68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住**镇**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石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姚某某酒后于2020年8月9日17时30分许,在东莞市**镇**池酒吧前台,与酒吧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拒不配合到场处警的被害人民警孙**的工作,并用手打了被害人辅警队员廖**一个耳光,姚在被执勤人员制服过程中,还用脚踢了廖的膝盖,用脚踢了孙的右腿 (致右胫骨软组织挫伤)。2020年8月9日18时许,姚某某被执勤人员当场控制并带回派出所审讯。经法医鉴定,廖**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张**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孙**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明军

2020年11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 2册(光盘3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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