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审查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凌晨2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真新新村派出所民警接他人报警后至上海市嘉定区**路**路**酒吧**楼一包房内处警,后民警将现场人员被告人姚某某等人带至真新新村派出所协助调查。被告人姚某某因醉酒拒不配合民警张某某调解处置,民警张某某在将姚某某带至醒酒室过程中被姚某某咬伤右上臂,致使张某某右上臂皮肤破损(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其后,被告人姚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现被告人姚某某已经取得被害民警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9月16日凌晨,其在真新新村派出所调解室执法时发现被告人姚某某处于醉酒状态,且拒不配合工作,后其将姚某某带至醒酒室过程中被姚某某咬伤手臂;
2. 证人何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9月16日凌晨,民警杨某某根据指令至嘉定区**路**路**酒吧**楼一包房处警,并将现场人员被告人姚某某等人带至真新新村派出所协助调查,姚某某在派出所内拒不配合民警张某某调解处置,后民警张某某在将姚某某带至醒酒室时被姚某某咬伤手臂;
3. 证人王某某、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9月16日凌晨,王某某接受被告人姚某某邀请至嘉定区**路**酒吧喝酒娱乐时被他人殴打,后王某某报警,民警至现场处警过程中将二人及姚某某带至真新新村派出所协助调查,后二人听说姚某某咬伤民警;
4. 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涉案监控调取并随案移送;
5. 监控截图,证实被告人姚某某咬伤民警张某某的经过;
6. 《验伤通知书》、伤势照片、上海恭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民警张某某因咬伤致右上臂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
7. 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张某某系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民警;
8. 公安机关《110事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醒酒记录》,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姚某某的醒酒记录、到案经过;
9. 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姚某某已经取得被害民警张某某的谅解;
10.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尿检单,证实被告人姚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及姚某某现未怀孕;
11. 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结合已取得谅解等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善敏
检察官助理 : 余忠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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