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筠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镇**村**组**号,住筠连县**镇**栋**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筠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4时许,筠连县公安局民警罗某某、杨某某、魏某某等人依法到黄某某(被告人姚某某丈夫)家中实施抓捕行动。罗某某、杨某某、魏某某等人将黄某某等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并带离现场后,罗某某、杨某某返回现场进行勘验,被告人姚某某抓扯罗某某、杨某某,并对二人实施殴打,罗某某、杨某某扣押涉案电脑后,姚某某坐在物证箱上阻止罗某某、杨某某将电脑带走。姚某某通过上述暴力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最终造成罗某某、杨某某全身多处被抓伤,物证箱被损坏。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姚某某经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试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某经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燕
检察官助理:严增权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5255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