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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65********,汉族,高中肄业,务农,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铺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20年9月2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晚,武冈市公安局邓家铺镇派出所接到群众报称有人在邓家铺镇**村用麻鱼机麻鱼后,派出所所长陈某某带领戴某某、姚某甲等辅警赶往大田湾村进行查处,到达现场后,因发现有两起麻鱼人员,出警人员便分为两组,辅警戴某某、姚某甲对正在田里进行麻鱼的被告人姚某某进行查处时,姚某某不予配合而逃跑,并用麻鱼机将姚某甲、戴某某电伤,经邵阳市王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姚某甲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被害人姚某甲、戴某某对姚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病历资料等书证;证人陈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姚某甲、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4490****,保证人肖某某电话:18169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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