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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失火案)_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晃检刑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姚某甲,曾用名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619********,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新晃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新晃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晃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姚某甲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将其堆放在新晃侗族自治县**镇**村“***”责任土中的杂草点燃,准备用于种植玉米。在杂草燃烧过程中,因疏于防范,不慎引发山林火灾,直至同日21时许,山火才被群众扑灭。经鉴定,本次火灾过火林地面积7.23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5.59公顷。

被告人姚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已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打火机照片;

2.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证明、刑事判决书、通话详单、林权证、林业技术评估鉴定意见书等书证;

3.证人杨某甲、黄某甲、姚某乙、姚某丁、钟某某、黄某乙、姚某丙、邓某某、杨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姚某戊、姚某己、姚某庚、姚某辛、姚某壬、姚某癸、姚某子、姚某丑、姚某寅、吴某某、姚某卯、姚某辰的陈述;

5.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

7.侦查机关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违反森林用火规定,在劳作时因疏于防火安全引发山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7.23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5.59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涉嫌失火罪,其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姚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刑罚,具有前科劣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故建议对被告人姚某甲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世范

2020720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现羁押于新晃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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