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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枝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生地浙江省诸暨市,户籍所在地诸暨市**镇**村**号,住湖北省宜都市**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枝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至11月12日至12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30日至11月13日、自2020年1月13日至1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被告人姚某某成立枝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系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电子游戏推广,为以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为主的游戏研发公司推广游戏。姚某某通过游戏公会、游戏平台等完成游戏推广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游戏推广费,*甲公司作为销售方需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率为6%的增值税(销项税)。除此之外,*甲公司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各类税款,需向游戏公会、游戏平台等支付游戏推广费的50%以上。为降低成本,姚某某从广州**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以98折价格购买游戏点卡,再以955折左右价格卖出,由此可通过买卖点卡少量亏损的方式,获得*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用于抵税,从而减少增值税及其他税款支出。在与*乙公司合作期间,姚某某提出其购买网易点卡资金短缺,希望*乙公司预付游戏推广费,后*乙公司同意。2017年上半年,姚某某开始参与网络赌博。2018年8月,姚某某开始将*乙公司预付款用于赌博,导致公司经营亏损,至2019年1月,姚某某挪用200余万元用于赌博,*乙公司遂停止与其合作,*甲公司因此停业。

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姚某某找到被害人张某某和杨某某,隐瞒*甲公司停业状态,谎称与二人合伙推广游戏。姚某某向二人虚构游戏推广盈利方式:其帮上市公司推广游戏,每月能得到600万额度的游戏推广费,上市公司给其6%的提成,但前提是垫资以98折价格从*丙公司购买游戏点卡,再以96折价格卖出,由此每月可获得24万收益。只要二人提供资金购买点卡,获得*丙公司的发票后,双方即可平分收益。姚某某还向二人谎称,销售点卡通过微信收款平台回款,第1天卖出去的点卡在第8天回款。张某某和杨某某信以为真,后姚佳俊与张某某、杨某某口头约定,由张某某和杨某某投资购买点卡,姚某某负责销售点卡,姚某某将微信收款平台绑定的农行卡(姚某某名下)交给杨某某。期间,姚某某还向张某某、杨某某谎称,合作之前,其已经卖了价值50万元的点卡,将于6月12日回款。同年6月8日至12日,姚某某利用与张某某、杨某某达成的口头协议,以投资购买游戏点卡为由,先后共骗取杨某某、张某某共计人民币1352400元。期间,为进一步获取二人信任,姚佳俊将上述资金全部用于购买点卡,并向二人发送点卡买入、卖出后的库存截图以及虚假微信支付平台截图,诱骗二人继续购买点卡。姚某某将极小部分点卡用于自己玩游戏,其余绝大部分点卡以955折或更低价格卖给游戏商人彭某某、黄某某,通过支付宝或其妻子银行卡回款共计1286823元,并于回款当日或次日将钱用于赌博、偿还各类借款及个人消费。6月12日,杨某某询问50万回款是否到账,姚某某继而找借口拖延,后将所有电话关机。6月14日,姚某某向张某某谎称其在浙江。后杨某某因再次联系不上姚佳俊而案发。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家属已将赃款全部退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网易发票申请记录、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彭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5.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红梅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随案移送农行卡一张、农行K令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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