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1967********,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大学文化, 1985年7月参加工作,2001年7月任**镇党委副书记、镇长;2006年3月任**乡党委书记、乡长;2007年4月任**乡党委书记,**局党组书记、局长;2007年8月任**局党组书记、局长;2009年2月任**镇党委副书记(主持镇党委工作);2011年3月任**镇党委书记;2014年4月任**镇党委书记;2016年7月任**县委常委、**镇党委书记至案发。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镇**家属院**号**栋**楼**室,住安徽省颍上县**镇**小区**栋**室。
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18日由阜阳市监察委员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2月13日经安徽省监委批准,延长留置期三个月。2020年1月17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3月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至2019年,被告人姚某某利用担任**镇镇长,**乡党委书记,**局党组书记、局长,**镇党委副书记、书记,**镇党委书记,**常委的职务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先后接受唐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请托,在车站承包扩建、拆迁补偿评估、工作调动、职务晋升、工程承揽及款项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56.969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79万元
2008年至2019年,姚某某利用担任**局党组书记、局长,**镇党委书记,**常委的职务之便,为唐某某在承包、扩建县交通局下属**车站、申报评估该车站拆迁补偿款,以及向颍上农商行贷款协调关系等方面提供帮助。
2008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唐某某均送给姚某某1万元,合计3万元;2009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均分别送给姚某某3万元、2万元、2万元,合计70万元;2015年在姚某某生病住院期间,送给姚某某1万元;2019年春节、端午节,分别送给姚某某3万元、2万元。以上共计79万元,姚某某均收下。
2.收受**镇化中社区居委会原主任王某甲26.2691万元
2010年至2013年,姚某某利用担任**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以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煤矿工会主席穆某某职务上的行为,分别为王某甲在与**镇**村委会签订转运白矸石转包协议、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签订职工通勤运营服务协议等方面提供帮助。
2011年,王某甲以给姚某某之子购买服饰为由,送给姚某某2万元;2012年12月,王某甲看望在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住院的姚某某,送给姚某某1万元;2013年初,为在承包**煤矿职工通勤班线方面得到姚某某的支持,送给姚某某20万元;2015年2月,姚某某与其妻到上海长海医院体检,费用合计2.2691万元由王某甲支付;2017年,姚某某岳母去世,王某甲送给姚某某1万元。
3.收受**县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吴某某10万元
2008年,姚某某利用担任**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吴某某的请托,收受吴某某所送10万元,后姚某某在任**镇党委书记期间,为吴某某在**镇承建工程协调关系方面提供帮助。
4.收受**县水建公司职工李某甲8万元
2006年至2008年,姚某某利用担任**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李某甲在承建**铺粉坊大道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4次共收受李某甲8万元。2008年年初,姚某某得知李某甲涉及**镇原党委书记刘某某受贿案,因担心案发,便将8万元退还。
5.收受**驾驶员培训学校负责人张某某5万元
2007年,姚某某利用担任颍**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为张某某承包**县**驾驶员培训学校提供帮助,并于2008年春节前,收受张某某所送5万元。
6.收受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县刘颍路颍河大桥项目经理储某某3.4万元
2007年至2008年,姚某某利用担任**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大桥项目在增补项目材料差价和变更增加项目工程量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分别收受储某某0.2万元、0.2万元、3万元,共计3.4万元。
7.收受**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械租赁公司经理范某某3万元
2008年,姚某某利用担任**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范某某调任**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机械租赁公司经理提供帮助,收受范某某所送2万元。2011年,姚某某收受范某某所送1万元。
8.收受**镇**居委会支部书记杨某某2.9万元
2002年至2006年,杨某某为请时任**镇镇长姚某某在政府公务招待和办公用品采购方面对其经营的商厦及酒店生意予以关照,于3个中秋节、4个春节,均分别送0.3万元、0.5万元,另送一箱五粮液酒,合计送给姚某某2.9万元和一箱五粮液酒。
2008年年初,姚某某在得知杨某某因向**镇原党委书记刘某乙行贿而被**县纪委谈话后,因担心案发,便拿出3万元安排**镇党政办主任游某某退还杨某某之妻。
9.收受**局机械队职工王某乙2万元
2003年年初,姚某某利用担任**镇镇长的职务便利,为王某乙在**土方项目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王某乙委托时任**县水务局机械队负责人高某某所送2万元。
10.收受**县“村村通”工程承包商李某乙2万元
2007年,李某乙为承建的“村村通”道路建设项目工程款顺利拨付,请时任**局党组书记、局长姚某某予以关照,送给姚某某2万元,姚某某收下。
11.收受**交管站新站工程承包商龚某某2万元
2008年6月,姚某某利用担任颍上县**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龚某某承建**交管站**工程提供帮助,收受龚某某所送2万元。
12.收受**镇中心卫生院原副院长李某丙2万元
2009年至2011年每年中秋节、春节,姚某某利用担任**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李某丙继续负责计划生育等方面工作提供帮助,先后4次共收受李某丙所送2万元。2011年,在推荐**县县委常委人选期间,姚某某因担心有人举报,将2万元退还。
13.收受时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王某丙2万元
2013年,王某丙为公司承建**镇政府工程款拨付方面获得时任**镇党委书记姚某某的关照,送给姚某某2万元,姚某某收下。
14.收受**局路桥公司经理王某丁1万元购物卡
2008年,王某丁为调回县交通局工作,请时任**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姚某某帮助,分两次共送给姚某某1万元购物卡,姚某某收下。
15.收受**镇加油站负责人苏某某1万元
2009年中秋节,苏某某为了加油站经营能够得到时任**镇党委书记姚某某的关照,送给姚某某1万元,姚某某收下。
16.收受**镇人大主席谢某甲1万元
2010年10月,姚某某任**镇党委书记期间,谢某甲由**镇计划生育专职副书记调任**镇人大主席。2011年春节,为表示感谢,谢某甲送给姚某某1万元。
17.收受**镇党委委员潘某某1万元
2011年3月,姚某某任颍上县**镇党委书记期间,**镇组织人事干事潘某某被选举为**镇党委委员,为表示感谢,潘某某送给姚某某1万元。
18.收受**镇物业公司职工谢某乙1万元
2013年,姚某某利用担任**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谢某乙之子郑某某在**煤矿工作安排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谢某乙1万元。
19.收受**蔬果超市负责人彭某某为1万元
2013年,姚某某利用担任**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彭某某为经营超市的消防问题提供帮助,收受彭某某为所送1万元。
20.收受**公路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监理任某某0.8万元购物卡
2008年至2009年,姚某某利用担任**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任某某的请托,收受任某某分3次所送共0.8万元购物卡和两瓶五粮液酒,后工程监理费顺利拨付。
21.收受**镇交管站站长吕某某0.6万元
2007年中秋节,吕某某为请时任**局党组书记、局长姚某某帮助其调回县城工作送给姚某某0.1万元,后在姚某某的帮助下,吕某某调任**县交游出租公司经理。2008年4月,为感谢姚某某的帮助,吕某某送给姚某某0.5万元。
22.收受颍**乡水利站原站长王某丁0.5万元购物卡
2007年,王某丁为请时任**局党组书记、局长姚某某帮其子王某戊调任**乡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送0.5万元购物卡,姚某某收下。
23.收受颍上县**镇**企业**经理高某某0.5万元购物卡
2014年春节前,姚某某利用担任**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高某某调回镇政府工作提供帮助,收受高某某所送0.5万元购物卡,后高某某调任**镇综治办主任。
24.收受**镇副镇长马某某0.5万元
2017年1月,在姚某某任**县委常委、**镇党委书记期间,**县**镇农村经济与**服务站站长马某某当选为**镇副镇长。2017年春节后,为表示感谢,马某某送给姚某某0.5万元。
2019年8月,刘某甲之子刘某乙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一案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9年中秋节,刘某甲请时任**县县委常委、**镇党委书记姚某某帮忙向**县人民法院打招呼,送给姚某某0.5万元购物卡,姚某某收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归案情况说明、退缴违纪违法所得银行回单、**县**镇人民政府关于玫瑰园停车场用地情况说明、**县**公共客运站租赁协议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56.969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佳佳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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