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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月10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姚某甲酒后驾驶鄂D****3号小型普通汽车行驶至天门市西湖路与中山大街交叉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姚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12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归案经过、被告人姚某甲的户籍信息、相片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车辆信息、酒精呼吸测试结果单、抽血照片、检验报告单、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姚某乙的证言;3.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盼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现取保候审,现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87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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