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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2********,彝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住广州市白云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时2分,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DF2783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出中山大道西北174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姚某某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姚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46.0mg/l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按血液检测结果属于醉酒驾驶,现场拒绝公安机关的依法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燕红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66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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