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罪)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71********,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号,住河南省渑池县****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姚某某驾驶豫MA****小型汽车行驶至渑池县黄河路计生委处与范建锋驾驶的豫cmf***号小型汽车发生刮蹭交通事故。民警将其带至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鉴定,姚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9.7mg100ml,系醉酒。案发后对方当事人报警,被告人姚某某在场等待并保护现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汽车维修费10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等;2.证人杜陆军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5.视频资料: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弘鹏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镇**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2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