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行政村***号。2019年7月10日,因酒后驾车被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1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从武都区盘旋汽车东站驶往武都区城郊乡姚寨村,途径盘旋路大桥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03mg/100ml,后公安机关依法提取姚某某血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姚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8.7mg/100ml。经四川金顺司法鉴定所鉴定:无号牌红色“宗申”牌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力
2020年9月25日
附:1.本案卷宗贰册;
2.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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