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2********,汉族,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下午,被告人姚某某驾驶鄂B*****小型面包车,由阳新县**镇**老街往**村方向行驶,姚某某为增加载客收入,在明知其面包车已坐满的情况下,沿路搭载乘客,16时55分,当该车行驶至阳新县**镇**村路段时,被该路段巡逻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该车核载7人,实载15人,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 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3、执法记录仪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为恒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居住在阳新县**镇**村。电话:15607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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