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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194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宁县**镇**村**号**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5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湘E****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安区福海街道永福路路段,遇前方公安机关设卡查车,被告人姚某某遂下车逃跑,随即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姚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0.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逃避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金龙

检察官助理:冯绮晴

2020年6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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