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沿江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方正县**镇**村**屯**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镇**村**屯**队,住黑龙江省方正县**镇**村**屯**队。2014年9月24日因犯强迫交易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于2014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方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6日18时55分,被告人姚某某驾驶黑A****2黑色比亚迪牌小型汽车,沿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方林四中附近时,被执勤交警依法检查时,发现其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随即经呼气酒精测试仪对其测试,姚某某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立即将姚某某口头传唤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并对姚某某的血液进行采样鉴定。该人血样于2019年9月9日送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9年9月11日收到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送检的姚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87mg/100ml。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
3.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血液采样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沈红
侯福霞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黑龙江省方正县**镇**村**屯**队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 血液采样视频光盘一张
7.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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