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9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务**村**号,无业,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道**局宿舍楼**栋**单元**室。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5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蒙K*****号小型轿车到廊坊市广阳区**派出所报案时被该所民警发现其涉嫌酒后驾车,遂通知廊坊市交警一大队,交警一大队民警到达**派出所对被告人姚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经鉴定,被告人姚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8.90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国
检察官助理:王东波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取保候审,电话:15243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