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78********,满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冀H*****号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迎宾路御龙庄园东侧红绿灯路口时,与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经检验:姚某某送检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1.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姚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引发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建龙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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