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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98********,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7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2020年5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甘K****5号小型汽车沿成县**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将中心护栏碰撞,碰撞后驶入对向车道将对向正常行驶的甘K****5号出租车碰撞,成县交警大队民警进行了现场勘查。后依法提取姚某某血液样本,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姚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结果为117.29mg/100ml。经成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鉴定文书及照片、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

2、现场图及照片;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姚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判处,建议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刘春

2020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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