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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415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9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住南充市顺庆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4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庆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姚某某在西充县饮酒后,驾驶自己的川R*****号小型轿车从西充县出发行驶至顺庆区马市铺路体育场路段时,撞到马路中间隔离护栏,造成护栏受损、川R*****号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姚某某联系朋友陶某某到现场,自己则离开了现场。陶某某在现场报警,出警交警到达现场,姚某某接到陶某某电话后很快又回到现场并向交警承认是该车驾驶员,交警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值为130.2mg/100ml,经抽血送检,被告人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案发后,姚某某赔偿了市政设施损失8850元。本次事故责任经认定,姚某某负全责。本案立案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姚某某到案接受讯问。

2020年11月3日,在值班律师董钢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姚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办案说明、办案视频、呼气式乙醇检测单、血液乙醇检验报告、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姚某某系初犯、血液中乙醇含量115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赔偿了市政损失、电话通知到案可认定为一般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军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由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电话:1858211****。

2.案卷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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