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FE****的二轮摩托车由平江县城关镇北城村前往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当行驶至平江县城关镇金华路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余某某驾驶的湘FJ****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姚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平江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姚某某和余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12月29日19时57分在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5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皮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结合案件情节、平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庭审情况,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付 晖
检察官助理:钟 琦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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