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刑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10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乡**村,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1时26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黑N****8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黑河市市区内沿环城西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福临家园小区门前时,与徐某某驾驶黑N****0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经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59.62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经黑河市交警支队爱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徐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经侦查,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姚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姚某某驾驶的黑N****8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徐某某驾驶黑N****0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照片;
2.书证被告人姚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证人徐某某等人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徐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黑河市交警支队爱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姚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韩梅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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