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7〕29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9070,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鲁山县**乡**村**组**号。因扰乱公共秩序,2016年5月17日被鲁山县公安局辛集派出所罚款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5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31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鲁山县辛集乡辛集街“绿佳电动车”店附近时,撞到路边绿化带,后被鲁山县公安局辛集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74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姚某某供述与辩解;
3.血液乙醇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 亮
2017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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