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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矿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21时18分,被告人姚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C****E的黄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桃北中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九中口路段时,经交警一大队民警检查发现姚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8mg/100ml;经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论为131.86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住**城**,由桥头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35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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