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0000003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60710****,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桐木坪乡**村**组,现住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办事处熊家屯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持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铜仁市碧江区桐木坪乡桐木坪村方向往桐木坪乡棉花坪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铜仁市谢桐线(谢桥-桐木坪)25公里+500米路段(桐木坪乡棉花坪村路段)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该车骑行至行驶方向道路左侧排水沟内,造成姚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姚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勤民警到场后依法对姚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姚某某拒绝配合,执勤民警依法强制将姚某某带至碧江区中医院(新院区)抽取其血样备份送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姚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3.13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酒后禁止驾车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姚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琴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92762**。
2.刑事侦查诉讼卷宗1册、破案报告1份。
3.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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