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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号楼**号。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0的蓝色别克牌商务车,沿本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街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查扣。经鉴定,姚某某血液中的血醇浓度为126.18mg/100ml,系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及车辆信息等;

2.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姚某某认罪态度好,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媛

2020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0169****);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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